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无,促进饲料和饲料增长剂产品出口商业,依据《饲料和饲料增长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增长剂产品自由贩卖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现将相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从事饲料和饲料增长剂产品生产的企业(如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凭据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片面要求出具饲料和饲料增长剂产品自由贩卖证明。如出口目标国(区域)要求出具国度层面的自由贩卖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片面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要求。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增长剂产品自由贩卖证明要求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实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片面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要求表及相关质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查对并办结。查对属实的,出具自由贩卖证明(附件2),大约签订确认定见。
四、关于容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容许证的饲料质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片面收到要求后,可采取现场查对、补充质料等方式确认其实在性、正当性。
五、农业农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片面查对确认的要求质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查对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