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包含主要包含如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升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细致范围由《农业产品纳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同盟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凭据《关于农民专业同盟社相关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同盟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升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谋划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凭据《关于制种行业升值税相关问题的宣布》(国度税务总局宣布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谋划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免征升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田舍或雇工举办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拜托田舍繁育并从田舍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凭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关节升值税相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关节升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升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含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片面新鲜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凭据《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片面新鲜肉蛋产品流通关节升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片面新鲜肉蛋产品免征升值税。
1.免征升值税的新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大约分割的鲜肉、冷藏大约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升值税的新鲜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含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举办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田舍”谋划模式销售畜禽
凭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田舍”谋划模式销售畜禽相关升值税问题的宣布》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田舍”谋划模式从事畜禽豢养,即公司与田舍签订拜托养殖条大约,向田舍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一切权属于公司),田舍豢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托公司收购,公司将收购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免征升值税。